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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辦法》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0〕87號 )發(fā)布于:2020/5/27 11:10:52 瀏覽:1488次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北京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為規(guī)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在總結實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辦法》,現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落實。 自然資源部 2020年5月22日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是指: 。ㄒ唬┲醒氡炯夵h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及所屬單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房屋等不動產; 。ǘC關事務分別屬于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上述機構以下簡稱各管理局)歸口管理的中央各企事業(yè)單位及所屬單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但中央企業(yè)及所屬單位通過招拍掛等市場運作方式取得土地建設用于出售出租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除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納入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進行管理的其他不動產。 第三條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適用本辦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 申請辦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交有關管理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核意見書。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屬資料不齊全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局確認蓋章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說明函;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辦理登記時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改變土地用途、使用性質或轉移土地使用權的,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各管理局出具的載明同意改變土地用途、使用性質或轉移權屬的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核意見書。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委托北京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委)直接辦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保管、使用自然資源部制發(fā)的“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專用章(1)”,保存、管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向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國家機關提供可以查詢、復制的登記資料。 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委依據各管理局對機關事務歸口管理單位名錄的年度更新和實時更新結果,為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單位提供不動產登記服務。核發(fā)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登記證明加蓋“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專用章(1)”,作出的不予登記決定同時抄送有關管理局。 自然資源部對委托的不動產登記事務依法監(jiān)督,有權對違反規(guī)定的登記行為予以糾正,必要時可以取消委托。 第五條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發(fā)生權屬爭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爭議方均為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可以由有關管理局先行協(xié)調;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由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委會同有關管理局調解;調解不成的,按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結果作為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第六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各管理局應當對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中納入權屬統(tǒng)一登記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提供明細清單,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委按照“清單對賬”方式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權屬登記在有關管理局名下,并在不動產登記簿的附記欄注記使用單位。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未經登記,或原產權單位撤銷、重組更名的,可以由各管理局單方申請登記。各管理局應當就辦公用房權屬出具書面意見,并提供使用單位對辦公用房范圍予以認可的書面意見;原產權單位撤銷或重組更名的,各管理局還應當提供機構改革文件、更名文件或機構編制部門的書面意見。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均已登記的,產權單位應當配合申請轉移登記。產權單位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各管理局持相關申請材料一并申請登記。 第七條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單位原已取得的國有劃撥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且有關管理局出具載明同意繼續(xù)保留劃撥土地性質的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核意見書的,辦理登記時不再要求提供劃撥確認相關材料: 。ㄒ唬┩恋厥褂脵嗳撕屯恋赜猛疚锤淖兊; 。ǘ┩恋厥褂脵嗳穗m發(fā)生變化,但現使用權人仍為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且土地用途仍為非經營性的; 。ㄈ┙浉鞴芾砭峙鷾剩{整利用現有存量土地進行非經營性項目建設,且符合劃撥用地政策的; 。ㄋ模┢渌凑諊乙(guī)定可以保留劃撥土地性質的。 第八條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屬于《北京市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1991年6月1日施行前通過協(xié)議調整置換且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辦理登記時以協(xié)議確認各方的土地使用權范圍為準。 屬于多家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共用同一宗土地,具備分宗條件且經各使用單位確認的,辦理登記時可以按使用單位予以分宗。 屬于同一宗土地存在多個用途,具備分宗條件的,辦理登記時可以按用途予以分宗。 第九條 自然資源部指導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委會同各管理局建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核意見和登記結果信息共享機制,以及研究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和具體執(zhí)行問題的工作機制。針對實際情況,可以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